福建專利申請
福建專利申請是獲取專利權的必要程序。專利權的收購需要申請人向國家專利局提交申請,國家專利局將批準并頒發證書。申請向國家專利局提交專利申請時,人們還應提交一系列申請文件,如請求、規范、摘要和權利要求。就專利申請而言,專利法的規定在全世界基本相同。如何選擇專利申請型?這取決于完成的發明創造項目的主題類型、所需保護期的長度和其他因素。
如果發明本身只涉及產品外觀的變化,這只能是發明申請的外觀設計專利;如果本發明僅涉及方法和/或產品用途的改變,這只能是申請發明專利;此外,如果本發明還涉及產品的形狀、結構或組合的改變,則本發明可以是申請或實用新型專利。具體而言,涉及各種方法、產品用途、沒有確定形狀的產品、具有簡單材料替換的產品、不可移動的建筑物、由兩個或多個儀器和設備組成的系統、簡單電路或直接作用于人體的電、磁、光、聲、輻射或醫療器械等的發明和創造。不能授予實用新型專利,但申請發明專利。
此外,僅具有平面設計的產品只能獲得平面設計申請的專利。如果一項發明屬于可以是申請發明專利或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的產品,哪種類型的專利申請更好?這與要尋求的專利保護期的長度、專利權的獲取速度、申請的成本和權利的穩定性等因素直接相關。由于嚴格的審查程序,權利相對穩定,授權時間相對較長。
然而,實用新型專利批準程序采用“先授權,后撤回請求”的審查制度。因此,如果完成一項產品發明所需的時間很長,今年應考慮申請發明專利。相反,如果一個產品需要很短的時間來完成它的發明,或者如果該產品在市場上更新很快,這是申請。當然,如果你想盡快得到專利權,也應該選擇申請實用新型。
很多人說陽江商標注冊的流程比較復雜,需要很多流程才可以進行注冊,其實商標注冊流程遠遠沒有那么復雜,三步即可注冊商標,具體就由注冊公司企業服務平臺為您講解商標注冊其實只需三步即可。正常的商標注冊流程是:
商標注冊申請前查詢(非必須程序)→ 準備申請書件 → 在商標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 →在打碼窗口確認提交申請→ 在交費窗口繳納商標注冊規費 →領取規費收據 而想要快捷注冊商標的注冊流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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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交相關商標注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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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申請有下列不符合單一性情況的,審查員應當要求申請人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包括分案處理),使其符合單一性要求。
1、原權利要求書中包含不符合單一性規定的兩項以上發明。
原始提交的權利要求書中包含不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發明的,應當要求申請人將該權利要求書限制至其中一項發明(一般情況是權利要求1所對應的發明) 或者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對于其余的發明,申請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請。
2、在修改的申請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換的獨立權利要求與原權利要求書中的發明之間不具有單一性。
在審查過程中,申請人在修改權利要求時,將原來僅在說明書中描述的發明作為獨立權利要求增加到原權利要求書中,或者在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時修改權利要求,將原來僅在說明書中描述的發明作為獨立權利要求替換原獨立權利要求,而該發明與原權利要求書中的發明之間缺乏單一性。在此情況下,審查員一般應當要求申請人將后增加或替換的發明從權利要求書中刪除。申請人可以對該刪除的發明提交分案申請。
3、獨立權利要求之一缺乏新穎性或創造性,其余的權利要求之間缺乏單一性。
某一獨立權利要求(通常是權利要求1) 缺乏新穎性或創造性,導致與其并列的其余獨立權利要求之間,甚至其從屬權利要求之間失去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即缺乏單一性,因此需要修改,對于因修改而刪除的主題,申請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請。例如,一件包括產品、制造方法及用途的申請,經檢索和審查發現,產品是已知的,其余的該產品制造方法獨立權利要求與該產品用途獨立權利要求之間顯然不可能有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因此它們需要修改。
上述情況的分案,可以是申請人主動要求分案,也可以是申請人按照審查員要求而分案。應當指出,由于提出分案申請是申請人自愿的行為,所以審查員只需要求申請人將不符合單一性要求的兩項以上發明改為一項發明,或者改為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發明,至于修改后對其余的發明是否提出分案申請,完全由申請人自己決定。
另外,針對一件申請,可以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請,針對一件分案申請還可以以原申請為依據再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請。針對一件分案申請再提出分案申請的,若其遞交日不符合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節(3)的規定,則不能被允許,除非審查員指出了單一性的缺陷。
分案申請應當滿足的要求
1、分案申請的文本
分案申請應當在其說明書的起始部分,即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前,說明本申請是哪一件申請的分案申請,并寫明原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發明創造名稱。
在提交分案申請時,應當提交原申請文件的副本;要求優先權的,還應當提交原申請的優先權文件副本。
2、分案申請的內容
分案申請的內容不得超出原申請記載的范圍。否則,應當以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或者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為理由駁回該分案申請。
3、分案申請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
分案以后的原申請與分案申請的權利要求書應當分別要求保護不同的發明;而它們的說明書可以允許有不同的情況。例如,分案前原申請有A、B兩項發明;分案之后,原申請的權利要求書若要求保護A,其說明書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保留A;分案申請的權利要求書若要求保護B,其說明書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是B。
有關分案申請的申請人、遞交時間和分案申請的類別的要求,適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節的規定。
分案的審查
在一件申請需要分案的情況下,對分案的審查包括對分案申請的審查以及對分案以后的原申請的審查,應當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進行。
1、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分案申請的內容不得超出原申請記載的范圍。否則,審查員應當要求申請人進行修改。如果申請人不修改或者進一步修改的內容超出原申請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則審查員可以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第(三) 項的規定,以分案申請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或修改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為理由駁回該分案申請。
2、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一件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對其申請進行修改。也就是說,在該期限內將原申請改為一項發明或者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幾項發明。同時應當提醒申請人注意:無正當理由期滿未答復的,則該申請被視為撤回;無充分理由不將原申請改為具有單一性的申請的,審查員可以以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為理由駁回該申請。同樣,對于原申請的分案申請不符合單一性規定的,也應當按照上述方式處理。
3、除了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進行審查之外,其他的審查與對一般申請的審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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